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體系查詢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修正全文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第 1 點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另檢附移轉契約書。

第 2 點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檢附移轉契約書。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申辦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如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未能檢附,得附具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辦理,於登記完畢時公告作廢,免再公告三十日。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21

筆 | 25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