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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1 點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另檢附移轉契約書。
第 2 點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檢附移轉契約書。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申辦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如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未能檢附,得附具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辦理,於登記完畢時公告作廢,免再公告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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