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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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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修正全文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已檢附印鑑證明者,仍須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

第 5 點以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申辦登記者,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錄表。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刪除)

第 6 點非法人之商號及工廠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其為獨資型態者,應以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義;為合夥組織者,應以其合夥人名義;組織型態不明者,得檢具一人以上保證無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之保證書,以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義為登記之權利主體。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登記申請人之身分證明得以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代替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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