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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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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後,由政府取得開發目的所需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讓售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以處分土地之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辦理區段徵收,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節省龐大建設經費支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領回抵價地,享有土地利用價值提高、公共設施完善、生活品質提昇等多重開發利益,是公私互蒙其利之措施。

台北市華江地區(第一期)是台灣第一個區段徵收區,於民國58年公告徵收,接續辦理者為61年基隆市安樂社區;71年台中縣東勢特一號道路及74年嘉義縣治遷建、新竹縣治遷建等4區,依當時之法令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面積最高以3公畝(約90坪)為限,且區段徵收補償費較市價偏低,不易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接受,故其辦理績效不及市地重劃,再加上區段徵收所需經費龐大,籌措不易,致地方政府大都裹足不前。

民國75年6月29日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應領補償地價,得自行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領回抵價地,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將來還可以再申請優先買回土地,對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權益更有保障,以致能獲得大多數民眾認同,加以可帶動地方整體建設發展,地方政府乃相繼開辦。

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之2及同年2月2日公布施行之土地徵收條例,刪除領取現金補償者得再申請優先買回土地之規定,以鼓勵地主直接選擇領回抵價地,減少政府機關籌措大筆現金補償之困擾,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應領之地價補償可以依個人意願選擇全部或部分領取現金補償或領回抵價地,增加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彈性,另規範政府所取得之剩餘可建築土地,除公開標售外,亦可採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多樣化方式處理,以配合市場需要,有利開發成本之回收。

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將保護優良農地、召開2次以上公聽會、審議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改採市價協議及市價徵收補償、針對中低收入戶訂定拆遷安置計畫、有繼續耕作意願者得規劃配售農業專用區等納入土地徵收條例中,以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截至111年12月底止,全國已辦理完成區段徵收地區計128區,總面積約9,667公頃,其中提供可建築用地面積約5,196公頃,取得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用地約4,496公頃,節省政府建設費用約4,136億元。全國目前正在辦理中之區段徵收總計17區,總面積3,502公頃,其中預計可取得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用地計1,226公頃,可建築用地面積2,262公頃,節省政府建設經費共計2,169億元。
更新日期:1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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