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體系查詢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修正全文

第 3 點申請人申請登記所提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所載相符且依其他資料均足證明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者,無須再檢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證明文件。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刪除)

第 4 點地政機關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之身分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有關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原書狀確已滅失之文件,包括由原權利人敘明滅失事由如損害他人權益由其負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刪除)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121

筆 | 25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