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體系查詢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3 點申請人申請登記所提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所載相符且依其他資料均足證明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者,無須再檢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證明文件。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刪除)
第 4 點地政機關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之身分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有關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原書狀確已滅失之文件,包括由原權利人敘明滅失事由如損害他人權益由其負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刪除)
121
筆 | 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