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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修正全文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申請人申請登記所提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所載相符且依其他資料均足證明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者,無須再檢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證明文件。

第 7 點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其因法院判決確定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而取得之權利應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

第 8 點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經董事會決議之書面授權文件。
(二)公司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者,應檢附全體董事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因放款就他人提供不動產取得抵押權登記之塗銷登記,免予提出前項書面授權文件。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登記機關核對代理人之身分證件,得以駕駛執照或護照正本代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登記機關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之身分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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