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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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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管理

臺灣住宅租賃市場主要以個人房東為主,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人口普查統計資料推估,租屋戶數將近87.6萬戶。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已於107年6月27日施行,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發展包租代管服務,同時也建立三大租屋安全機制(專業證照制度、業務責任規範、損害代償機制),藉由專業的「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提供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優質服務,以引導國人善用專業信賴的包租代管服務制度,逐步提升國人租屋居住權益。該條例並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以強化租屋權益保障及促進租屋資訊透明化。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受權訂定子法及相關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登記收費標準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更新日期:1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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