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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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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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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地政機關委託測量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土地分割、合併、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
(二)土地重劃之地籍測量。
(三)區段徵收之地籍測量。
(四)工業區開發之地籍測量。
(五)未登記土地之地籍測量。
(六)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辦理之地籍測量。
(七)公共建設用地之地籍測量。
(八)基本控制測量及圖根測量。
(九)建築改良物測量。
(十)地籍圖重測之地籍測量及地籍調查。
(十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勘查。
(十二)其他土地開發之地籍測量。
前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應以辦竣地籍圖重測、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工業區開發地籍測量之地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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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受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應置有專任測量員一人以上。
前項測量員資格,除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業務應依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及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有關規定外,須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實際從事測量工作滿三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上,土地行政科測量組、測量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內政部辦理丙種地籍測量技術員考驗合格者。
(三)公、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修習測量工程或相關系(科)畢業者。
(四)曾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或中央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二十四週以上者。
(五)經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乙級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者。
合於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資格者,另須提出曾受政府機關或中央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八週以上證明文件。但曾在地政機關從事地籍測量工作一年以上者,則免附。
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置有專任測量技師者,得免置測量員。但測量技師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第三點之業務,有業務性質及工作量需要時,受託之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應增加專任測量員,其人數由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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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地籍測量業務得委託下列機關(構)、學校、團體、個人(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
(一)測量公司:應具備經營測量工程業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完稅證明者。
(二)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應具備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完稅證明者。
(三)測量技師事務所:應具備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完稅證明者。
(四)測量學術團體:應具備立案證書、完(免)稅證明、組織章程者。
(五)政府機關(含軍事機關或學術機關):依其組織法規等相關規定,有辦理測量相關業務職掌,並應符合機關組織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者。
(六)從事測量教學之大專校院:應設有測量相關科系,並具學校(機關)同意辦理委辦計畫之同意函及委託代理授權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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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受託單位之人員資格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測量技師,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2、助理教授以上,有實際測量相關教學經歷五年以上者。
3、曾於地政機關服務薦任以上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二)測量員除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業務應依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及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有關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測量技師及格,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高等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測量相關科組及格,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普通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測量相關科組及格,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4、地籍測量技術士乙級以上檢定合格,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5、現有測量公司技術人員,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6、高中(職)以上畢業,曾在地政機關從事地籍測量工作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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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地政機關依業務需要,得定期公告受理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申請接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申請。但測量公司、測量學術團體、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不良紀錄者,得予拒絕受理申請。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時,應予審查,其經審查並合於規定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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