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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第 5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地政機關依業務需要,得定期公告受理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申請接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申請。但測量公司、測量學術團體、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不良紀錄者,得予拒絕受理申請。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時,應予審查,其經審查並合於規定者,公告之。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一四六七二號函
要旨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一、按「地政機關依業務需要,得定期公告受理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接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申請。但測量公司、測量學術團體、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不良紀錄者,得予拒絕受理申請。」為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所明定。次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ΟΟ二一七八號函復本部略以:「……首揭要點第四點專任測量員之規定,屬本法(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稱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首揭要點第五點定期公告受理之規定,屬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有不良紀錄而拒絕受理申請者,應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是以有關地籍測量之委託,應請貴府自行審酌業務需要,依政府採購法、前開作業要點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受理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接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申請。
二、(略)。
三、檢附前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影本乙份。
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ΟΟ二一七八號函
主旨:關於 貴部訂頒之「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六一二五號函。
二、首揭要點第四點專任測量員之規定,屬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三、首揭要點第五點定期公告受理申請之規定,屬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有不良紀錄而拒絕受理申請者,應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
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第 5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一一七八六號函
要旨委託事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整理有關採購規定
內容
一、案經函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Ο二一七四七號函復略以:「首揭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來函所述依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規定審查通過之機構,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ΟΟ二一七八號函說明三,屬選擇性招標之作業方式,尚不得作為『公開招標』之資格限制。……」本部同意前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本案應請 貴府依政府採購法、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及該會前開函示意旨等有關規定審慎處理。
二、檢附前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影本乙份。
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Ο二一七四七號函
主旨:貴部處理台中市政府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該市鎮南路以南地區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及抵價地分配作業之採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一Ο九四三號函。
二、首揭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來函所述依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規定審查通過之機構,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ΟΟ二一七八號函說明三,屬選擇性招標之作業方式,尚不得作為「公開招標」之資格限制。至於機關自行訂定之規定所造成之問題,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ΟΟ二一七八號函
主旨:關於 貴部訂頒之「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六一二五號函。
二、首揭要點第四點專任測量員之規定,屬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三、首揭要點第五點定期公告受理申請之規定,屬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有不良紀錄而拒絕受理申請者,應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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