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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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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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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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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1 點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地籍測量,其專任測量員或測量技師有異動時,應於契約規定期間內,所聘任合格人員送委託機關核定。其未於規定送核定者,該管地政機關得予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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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2 點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
前項合約書內容如下:
(一)委託標的、範圍、項目。
(二)辦理、檢查期限。
(三)檢查事項。
(四)有關權利、義務事宜。
(五)辦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六)罰則。
(七)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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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3 點受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地政機關應即終止委託。
(一)違反第五點、第八點或第十點規定者。
(二)假借他人名義辦理地籍測量者。
(三)使用不實之測量資料者。
(四)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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