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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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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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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受託單位辦理地籍測量,其計畫主持人有異動時,應於契約規定期間內,所聘任合格人員送委託機關審核。其未於規定送審核者,委託機關得予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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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地政機關與受託單位之契約內容如下:
(一)委託標的、範圍、項目。
(二)辦理、檢查期限。
(三)檢查事項。
(四)有關權利、義務事宜。
(五)辦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六)罰則。
(七)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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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地籍測量得收取費用。
前項所收取費用之數額,應記載於委託書內。
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時,該管地政機關得免費提供相關地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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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點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應將測量成果由其專任測量員或測量技師檢查簽章後,送該管地政機關檢查,有第二點第三款情形者,並應繳納檢查費用。
前項檢查費用應按地政機關相關項目之收費標準減半計算,其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一項之測量成果經該管地政機關檢查合格者,地政機關應予承認。成果需改正者,該管地政機關得定期限催告其改正,再行複檢。如逾期未改正或經複檢仍未達規定者,地政機關得予終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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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點受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機關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違反第七點規定者。
(二)假借他人名義辦理地籍測量者。
(三)使用不實之測量資料者。
(四)受託單位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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