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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受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應置有專任測量員一人以上。
前項測量員資格,除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業務應依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及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有關規定外,須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實際從事測量工作滿三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上,土地行政科測量組、測量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內政部辦理丙種地籍測量技術員考驗合格者。
(三)公、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修習測量工程或相關系(科)畢業者。
(四)曾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或中央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二十四週以上者。
(五)經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乙級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者。
合於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資格者,另須提出曾受政府機關或中央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八週以上證明文件。但曾在地政機關從事地籍測量工作一年以上者,則免附。
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置有專任測量技師者,得免置測量員。但測量技師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第三點之業務,有業務性質及工作量需要時,受託之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應增加專任測量員,其人數由地政機關定之。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台內地字第0九二000三七0一號函
要旨委外辦理地籍測量時之廠商資格
內容
各機關辦理地籍測量採購案件時,如依據本部﹁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至第四項訂定廠商基本資格,應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如符合上開認定標準之特殊或巨額採購時,始得依據﹁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項訂定廠商之特定資格。
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七一二號函
要旨地政機關之測量人員,離職後擔任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專任測量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限制
內容
關於本部訂頒「省(市)、縣(市)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第四點置有專任測量員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限制疑義乙案,本部同意貴處所擬意見,地政機關之測量人員,離職後擔任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專任測量員,不受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限制。
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三四九七號函
要旨中央地政機關對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八週以上證明文件之認可標準
內容
本案經邀集省市政府地政處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八週之認可標準為公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上相關科(系)至少修習下列課程及格者:
(一)「地政相關法規」三十六小時,其內容包含民法總則與物權、土地法、土地登記法規等。
(二)「地籍測量法規」十八小時,其內容包含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等。
(三)「測量學」三十六小時暨實習五十四小時,其內容包含土地測量概論、控制測量、圖根測量、測量數學、測量平差概論、製圖概論等。
(四)「地籍測量」三十六小時暨實習一Ο八小時,其內容包含地籍調查、戶地測量(含圖解法及數值法)、土地複丈(含圖解法及數值法)、套圖及面積計算、建物測量、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清理與補建等。
(五)「電子資料處理」十八小時,其內容包含計算機概論,土地資訊系統等。
二、學校或訓練機構擬實施八週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應檢具訓練計畫書,詳列訓練課程、師資及設備等事項,函送內政部審查認可後辦理,於訓練期間應接受內政部督導,並於學員結訓之結業證書上加註內政部認可公文文號,以利查對。
三、實施地籍測量專業訓練之學校或訓練機構至少應具有下列各項儀器設備:
(一)平板儀:每五人乙部。
(二)經緯儀(精度六秒以內):每五人乙部。
(三)電子測距儀(單錂鏡可量測二公里以上):每十人乙部。
(四)電子求積儀:每十人乙部。
(五)個人電腦(中央處理器三八六以上):每三人乙部。
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七○三八號函
要旨「省(市)、縣(市)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第四點有關測量技師應符合規定釋疑
內容
按「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置有專任測量技師者,得免置測量員。但測量技師應符合前項之規定。」為「省(市)、縣(市)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項所明定。本案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置有專任測量技師者,接受省(市)、縣(市)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作業,依前開規定,應檢具曾受政府機關或中央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八週以上證明文件憑核,但曾在地政機關從事地籍測量工作一年以上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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