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廢/停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及章程影本。
(二)專任測量員或測量技師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專任測量員或測量技師身分證影本。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受託單位辦理地籍測量時,委託機關應於契約中訂定得免費提供相關地籍資料之相關規定。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受託單位辦理地籍測量業務應將測量成果由其計畫主持人檢查簽章後,送委託機關檢查,有第二點第三款情形者,並應繳納檢查費用。
前項檢查費用應按地政機關相關項目之收費標準減半計算,其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一項之測量成果經委託機關檢查合格者,地政機關應予承認。成果需改正者,委託機關得定期限催告其改正,再行複檢。如逾期未改正或經複檢仍未達規定者,委託機關得予終止或解除契約。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業務,其辦理面積達一定標準以上者,應依照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及驗收事宜。
前項所稱辦理面積達一定標準,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訂定並經上級機關核定。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應有委託書及工作紀錄簿,並接受該管地政機關之輔導與監督。

目前在第 3 頁 / 共有

23

筆 | 5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