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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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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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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為加速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並運用民間測量人力,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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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為加速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並運用民間測量人力,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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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地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
(一)受理地籍測量案件超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竣期限,而短期內無法測量者。
(二)測量人力不足者。
(三)申請人自行提出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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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地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
(一)受理地籍測量案件超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竣期限,而短期內無法測量者。
(二)測量人力不足者。
(三)申請人自行提出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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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地政機關委託測量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土地分割、合併、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
(二)土地重劃之地籍測量。
(三)區段徵收之地籍測量。
(四)工業區開發之地籍測量。
(五)未登記土地之地籍測量。
(六)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辦理之地籍測量。
(七)公共建設用地之地籍測量。
(八)基本控制測量及圖根測量。
(九)建築改良物測量。
(十)地籍圖重測部分業務。
(十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勘查。
(十二)其他土地開發之地籍測量。
前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應以辦竣地籍圖重測、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工業區開發地籍測量之地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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