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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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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條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不得註冊發行。
第 2 條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第 3 條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第 4 條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一、本國疆域地圖。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第 5 條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一、疆界位置。二、地方名稱。三、記載及量度。四、圖式及顏色。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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