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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
一、疆界位置。
二、地方名稱。
三、記載及量度。
四、圖式及顏色。
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
六、其他有關事項。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三年九月二日台(六三)內地字第六○五一四八號函
要旨南海四沙群島所屬各島名稱應依三十六年公布資料為準,繪圖時儘量避免用插圖方式
內容
一、查南中國海中之東沙、西沙、中沙及南沙等四群島,無論就歷史與事實而言,均屬我國固有領土。本部曾於三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正式公布各該群島及其所屬島嶼、礁、灘名稱。
二、本部對公私機構送審之我國地圖,其所繪領土與國界是否正確,向極慎密考訂,如有不符,即予一一指明,必嚴限改正後,方准發行。至其以插圖方式,繪示南海諸島位置,乃係斟酌圖幅、版面,與繪圖技術表現之方法,世界各國採用此法者,例不勝舉,本部今後審查地圖作業當衡量圖幅大小,版面分佈,與製圖技術等條件,請各製圖單位儘可能將該四群島在本圖中繪明,避免用插圖方式表示之。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三年四月二日台(六三)內地字第五八○三五四號函
要旨釋地圖之保密範圍
內容
一、地圖保密範圍,應視其圖幅涵蓋地區所顯示之圖料是否含有國防軍事設施而定,不宜以比例尺大小定之。即小比例尺圖,圖上如有國防軍事機密者,當予列為密類管制,而大比例圖如圖上沒有國防軍事機密者,亦不必列為密類,惟對未列密件之大比例尺圖,仍應妥慎運用保管。航照圖亦同。
二、地籍圖、都市計畫圖及區域計畫圖等大比例尺圖,均關係人民權益甚為密切,必須讓人民瞭解,且法有明文規定必須公告者,應無列為密類管制之必要。故內政部現行之主管機密範圍項目第六項第二款:「有關大比例尺(壹萬分之一以上)水陸地圖」。應予刪除。又發電廠設施關係國防工業,應列入機密範圍,故原第五款應修正為「有關國防工業之自來水、發電廠重要設施資料(但統計數字不在此限)。」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五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五八)內地字第三四五八五七號函
要旨中共五星旗於一般出版品不得印行
內容
查現行法令,除匪偽五星旗於一般出版品不得印行外,其他共黨國家之國旗,尚無禁止印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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