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一、本國疆域地圖。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
有關外國印製不涵蓋我國領域之地圖,應否免予審查乙節,依據本部地圖審查委員會第四三三次會議決議:「外國印製之地圖,凡涵蓋我國或我國水陸國界鄰接之國家地圖,依據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四條,均屬應送請審查之地圖。其餘各外國地區圖可免予審查。」
本案經提交本部地圖審查委員會第三五四次會議研議,結果如次:
一、經查「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四條規定應行審查地圖之種類包括「(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本國出版之世界各國地理圖表,無論其圖幅有無涵蓋本國領土,如為國際通用者,為免發生錯誤,自應依據上項規定送部審定後始准發行方屬合法。本國出版之世界地理圖表,絕大多數銷售社會各階層暨各級學校,故出版之世界各國地圖為免國界國旗錯繪,國名地名錯譯,滋生國際困擾,且對國民教育發生不良影響,對於本國社會及國際間通用之圖表,亦應予以審查。
二、依據上開法規及實際情況,本國出版之世界各國地理圖表(包括地球儀),不論涵蓋本國領土與否,均應依照「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送部審定後始准發行。
查都市計畫圖,並非一般性之市街地圖。台端所請與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及施行細則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一、案經交據本部地圖審查委員會報稱提經第二五三次委員會議討論結果以「依照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四條『審查地圖之種類;第四項: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之規定應予審查。」等語記錄在卷。
二、經核上項討論結果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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