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
查「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二條規定:「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凡經本部審定註冊并頒發地圖發行許可證書者,即可發行,無需再送教育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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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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