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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第 2 點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但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 3 點(刪除)。
第 4 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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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 7 頁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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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第 2 點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但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 3 點(刪除)。
第 4 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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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