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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號令修正第2點

第 1 點土地經設定抵押權後,第三人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得辦理預告登記。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第 2 點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但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 3 點(刪除)。

第 4 點(刪除)。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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