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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號令修正第2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1 點法院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即辦理查封登記,並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

第 11 點(刪除)

第 12 點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人之不動產,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先報請法院囑辦塗銷破產登記後,再行辦理。

第 13 點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無須經法院之裁定,其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標的應以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為限,否則應將無從受理之理由函復之。

第 14 點檢察官函請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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