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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法院囑託就公同共有人之一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登記,應予受理。
第 9 點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公同共有人之一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登記,應予受理。
第 10 點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登記簿加註之拍定人權利予以查封,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但不得再就原登記名義人為債務人受囑託辦理查封登記。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點法院囑託就登記簿加註之拍定人權利予以查封,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但不得再就原登記名義人為債務人受囑託辦理查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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