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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號令修正第2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法院囑託就宗地之部分面積或特定位置為查封登記時,應函知法院先辦理分割登記後,始得為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法院囑託就公同共有人之一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登記,應予受理。

第 9 點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公同共有人之一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登記,應予受理。

第 10 點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登記簿加註之拍定人權利予以查封,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但不得再就原登記名義人為債務人受囑託辦理查封登記。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點法院囑託就登記簿加註之拍定人權利予以查封,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但不得再就原登記名義人為債務人受囑託辦理查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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