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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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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替代役土地測量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0年9月21日內政部台(90)內地宇第9079522號函訂頒

第 1 點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替代役土地測量役(以下簡稱測量役)相關業務由本部地政司辦理。

第 3 點測量役服勤單位為本部地政司、土地測量局,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本要點所稱服勤處所,係指測量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執行職務之場所。

第 4 點測量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勤務性質如下:
(一)協助辦理基本控制測量。
(二)協助辦理地籍調查。
(三)協助辦理戶地測量。
(四)協助辦理土地複丈。
(五)協助辦理建物測量。
(六)協助地籍圖、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及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與管理。
(七)其他協助辦理測量相關勤務。

第 5 點測量役役男專業訓練計畫由本部訂定後,得委託政府訓練機關或大學、技術學院辦理專業訓練,其期間不得少於四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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