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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內政部替代役土地測量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0年9月21日內政部台(90)內地宇第9079522號函訂頒

第 16 點役男准假權責,準用服勤單位員工准假權責規定辦理。

第 17 點役男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但因家庭因素服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服勤單位應訂定役男住宿及生活管理規定,指派專人督導,以維紀律。

第 18 點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本部負責發給,服勤單位得提供單位徽章縫於役男制服左臂,役男停役、提前退役、禁役或服役期滿時,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第 19 點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應穿著制服,並攜帶役男身分證。服勤之裝備,由服勤單位按需要配備之。
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第 20 點役男服勤或執行其他公務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役男使用服勤單位之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善盡使用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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