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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替代役土地測量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0年9月21日內政部台(90)內地宇第9079522號函訂頒

第 6 點役男之分發以專業訓練成績名次,公開自行選填服勤單位及服勤處所為原則,其分發作業規定另定之。

第 7 點役男分發前,本部得視役男人數及各服勤單位實際需求情形,調整分配各服勤單位之役男人數。
役男經分發後不得請調變更服勤單位。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影響其權益者,或應勤務需要,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8 點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並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第 9 點服勤單位得依考核成績擇優甄選役男管理幹部,經幹部在職訓練審查合格後,報請本部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役男工作。
役男管理幹部提報人數,按服勤單位分配役男人數計算,每十人得提報一人,五人以上不足十人者,得提報一人。
前項管理幹部總額,以不超過本部測量役役男總人數之十分之一為原則。

第 10 點役男管理幹部承督導長官之指導執行下列事項:
(一)勤務輪值之分配及領導。
(二)核轉役男請假報告單申訴或意見。
(三)宣達服勤單位或處所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四)協助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獎懲建議。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緊急處理。
役男管理幹部對役男之考核、獎懲建議,應對人、事、時、地、物詳細確實記載,提供服勤單位研判、分析、考評之參考。
役男管理幹部對於第一項事項執行不力或所管役男違紀犯法,應即時查究考核其督導責任,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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