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體系查詢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內政部台(90)內地字第9061984號令訂定

第 1 條本細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依本法第三條所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合於前項規定者,發給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之考試及格證書;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時,應退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第 3 條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發給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其影本。
三、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申請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為外國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合於規定,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核發開業證書。

第 4 條本法第七條及第四十條所稱政府公報,指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報。

第 5 條不動產估價師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證書遺失、滅失者,刊登聲明原領證書遺失、滅失作廢之報紙;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24

筆 | 5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