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體系查詢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2 條建築改良物估價,由市縣地政機關於辦理規定地價時同時為之。
第 3 條建築改良物估價程序如左:
一、調查。
二、計算。
三、評議。
四、公布與通知。
五、造冊。
第 4 條建築改良物依其主體構造材料,分為左列七種:
一、鋼鐵造者。
二、鋼骨水泥造者。
三、石造者。
四、磚造者。
五、土造者。
六、木造者。
七、竹造者。
前項建築改良物種類,市縣地政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再分細目。
第 5 條建築改良物價調查表,應包括左列各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定之:
一、建築改良物及建築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地號。
二、建築改良物之種類。(依本規則第四條所分之種類)
三、建築改良物建築年月。
四、建築改良物之建築情形及簡單圖說。
五、建築改良物之使用狀況及其收益情形。
六、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限。
七、建築改良物廢棄後之殘餘價值。
八、建築改良物之面積(平方尺計)或體積(立方尺計)。
九、建築改良物之買賣價格。
十、建築改良物之附屬設備。如衛生、電氣等。
十一、建築改良物建築時,所用各種工料之數量及其費用。
十二、建築改良物之增修情形。
十三、建築改良物佔地面積。
十四、調查年、月、日。
十五、調查員簽名、蓋章。
28
筆 |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