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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20379573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5、17~19、21、24、27 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台內地字第10301985253號令第 9、18 條定自103年9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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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則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有關之規定訂定之。

第 1 條本規則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規則所為之地價調查估計,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

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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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並得授權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之。

第 2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

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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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地價調查估計之辦理程序如左:
一、製作或修正有關圖籍。
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及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
三、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四、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
五、劃分地價區段,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及繪製地價區段圖。
六、估計區段地價,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七、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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