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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1 條本規則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規則所為之地價調查估計,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並得授權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之。
第 2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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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地價調查估計之辦理程序如左:
一、製作或修正有關圖籍。
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及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
三、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四、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
五、劃分地價區段,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及繪製地價區段圖。
六、估計區段地價,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七、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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