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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20379573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5、17~19、21、24、27 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台內地字第10301985253號令第 9、18 條定自103年9月2日施行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條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前項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應依地價區段勘查表規定之項目勘查並填寫。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條調查買賣實例時,應查明有無特殊交易情況或特殊土地情況,記載於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前項所稱特殊交易情況指法院拍賣、急售、債務清償、競標、人為哄抬、利害關係人之買賣、買賣價格於當地顯然偏高或偏低等。所稱特殊土地情況指買賣標的包括畸零地、公共設施預定地、相鄰土地、放寬建築強度之土地等。

第 9 條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前項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應依地價區段勘查表規定之項目勘查並填寫。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條買賣實例土地或收益實例土地,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者,其建築改良物現值,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計算之。

第 10 條買賣或收益實例之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者,其建物現值,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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