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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20379573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5、17~19、21、24、27 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台內地字第10301985253號令第 9、18 條定自103年9月2日施行

第 3 條地價調查估計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地價區段草圖及調查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
三、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四、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
五、估計區段地價。
六、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條地價之調查估計,應切合估計當時土地之實值。

第 4 條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條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基本圖籍及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
二、地籍藍晒圖或地籍圖檔。
三、上期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略圖。
四、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條區段地價或宗地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元表示之。
前項區段地價尾數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在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二、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十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三、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千元者,計算至百位數,百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其區段地價之尾數,計算至個位數,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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