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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20379573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5、17~19、21、24、27 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台內地字第10301985253號令第 9、18 條定自103年9月2日施行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條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
前項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應依地價區段勘查表(如表一)規定之項目勘查並填寫。

  • 表一下載表一pdf

第 7 條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第 8 條買賣或收益實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後,就實例價格進行調整,並記載於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一、交易價格、租金或權利金等及各項稅費之負擔方式。
二、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三、實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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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條調查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時,應依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如表二)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如表三)規定之項目調查並填寫之。
前項調查應視需要向當事人、四鄰、土地估價業人員、房地產仲介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開發機構等調查。

  • 表二下載表二pdf
  • 表三下載表三pdf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條買賣實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後,就買賣實例價格進行調整,並記載於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一、交易價格及各項稅費之負擔方式。
二、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三、實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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