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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20379573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5、17~19、21、24、27 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台內地字第10301985253號令第 9、18 條定自103年9月2日施行

第 5 條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基本圖籍及資料如下: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河川管制範圍圖。
二、地籍圖檔。
三、上期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略圖。
四、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第 6 條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時,應依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項目調查並填寫之。
前項調查得採用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或採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提供之資訊。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條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條調查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時,應依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項目調查並填寫之。
前項調查得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為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條買賣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一、急買急賣。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法院拍賣。
八、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九、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一、其他特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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