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10266987號令修正

第 1 點為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執行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為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執行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權利人死亡資料之提供如下:
(一)地方財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產出逾繼承原因發生一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
(二)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應檢附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格式一)函請戶政事務所,查明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

第 2 點本要點資料應以電腦建置,其管理系統、管理方式、書表單簿格式應遵循中央地政機關所定之管理系統規範。
前項書表單簿紙本之設置,得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決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權利人死亡資料之提供如下:
(一)地方財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產出逾繼承原因發生一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
(二)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
前項資料,經與地籍資料核對無誤,且使用戶役政系統查詢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之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未果時,應檢附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以下簡稱列冊管理單)函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明,或由地政機關派員至戶政事務所調閱戶籍資料。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49

筆 | 10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