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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

內政部112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668號令修正,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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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四)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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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及假扣押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四)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第 1 點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申請本服務並已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
(四)申請本服務並已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

第 2 點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被授權人之授權證明文件,須依法公證或認證;如在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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