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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

內政部112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668號令修正,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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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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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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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五)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應檢附第一款所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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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應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或前點第二項規定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附案存檔。
(五)自然人或法人於網路申請者,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六)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者,仍應檢附第一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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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網路申請:登入數位櫃臺,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1.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請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者,免再核對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身分。
2.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土地及建物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四)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五)如欲終止本服務、變更通知方式或資料者,應申請終止服務或資料變更。
(六)收文及查詢歸戶資料:
1.專責人員收文後,以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於系統查詢登記機關轄區歸戶資料,查明確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為其所有。
2.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土地或建物,得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3.屬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專責人員經由跨域代收簽收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七)完成建檔:
1.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後,原則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
2.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受理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
3.建檔完成後系統自動通知申請人本服務已生效。
4.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八)以網路申請者,逕由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每日定時至數位櫃臺下載檔案後,辦理建檔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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