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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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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十日前產製前一季統計報表(如附件二),並以電子郵件報送內政部整理成果。但內政部得以系統自動統計及查詢者,不須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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