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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

內政部112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668號令修正,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註:申請網址已改為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1.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辦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者,免再核對申請人身分。
2.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不動產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四)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五)如有終止本服務或變更通知方式及資料者,應提出申請終止或變更資料。
(六)收文及查詢歸戶資料:
1.專責人員收文後,以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於系統查詢歸戶資料,查明確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為其所有。
2.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土地或建物,得由專責人員轉送該登記機關,或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3.屬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專責人員經由跨縣市代收簽收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七)完成建檔
1.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請,管轄登記機關受理後,原則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
2.第二點第三款之申請,管轄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建檔。
3.建檔完成後系統自動通知申請人本服務已生效。
4.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八)以網路申請者,逕由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並至線上申辦系統下載檔案後,辦理建檔等程序。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三)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四)如有終止本服務或變更通知方式及資料者,應提出申請終止或變更資料。
(五)收文及查詢歸戶資料:
1.專責人員收文後,以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於系統查詢歸戶資料,查明確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為其所有。
2.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土地或建物,得由專責人員轉送該登記機關,或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3.屬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專責人員經由跨縣市代收簽收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六)完成建檔
1.管轄登記機關受理後,原則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建檔完成後系統自動通知申請人本服務已生效)
2.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七)以網路申請者,逕由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並至線上申辦系統下載檔案後,辦理建檔等程序。

第 5 點申請人已死亡者,登記機關得逕行終止本服務。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第十日前產製並以電子郵件報送前一月統計報表(如附件二)至內政部整理成果。

  • 附件二下載附件二pdf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十日前產製並以電子郵件報送前一季統計報表(如附件二)至內政部整理成果。

  • 附件二下載附件二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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