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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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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 《第 2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被授權人之授權證明文件,須依法公證或認證;如在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3年4月2日台內地字第1130261787號函
要旨土地登記案件如涉及權利人及義務人,該案義務人(即登記名義人)亦得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
內容
按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第2點第1項第3款規定,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可併同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本服務,查其增訂理由,係因登記機關得自登記書表上簽名或蓋章推定確認權利人申辦登記之意思表示,倘本服務申請書採用相同之簽章,即足以佐證申請本服務之真意,尚無需該權利人臨櫃申辦或線上申請。基於相同理由,土地登記案件如涉及權利人及義務人者,該案之義務人(即登記名義人)應得一同適用,以便利民眾申請並有效提升本服務廣度,貴府並應依本作業原則第4點第7項第2款規定,於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3個工作天內完成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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