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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41301492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國土測繪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基本測量成果及項目公告,並通報有關機關;修正時,亦同。(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準用前項規定。(第二項)」、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除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外,並應將該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應用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為利前揭事項之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1 點為利辦理國土測繪法第十五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應用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統籌辦理轄區內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等事項。

第 3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盤考量轄區內基本控制點分布情形及各種應用測量之基本經常需求,進行全區整體控制網之加密規劃、測設及其成果之維護、管理等作業,避免有個別零星或重複辦理情形(以下簡稱一級加密)。

第 4 點機關辦理應用測量,因測區及鄰近範圍之基本控制點、一級加密點位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必須局部增設加密控制點作為應用時,得依符合該應用測量精度需求之作業方式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以下簡稱二級加密)。

第 5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實施計畫定期辦理一級加密。其實施範圍以所在直轄市、縣(市)區域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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