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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41301492號令訂定

第 6 點機關依第四點規定辦理二級加密之點數達一百點以上者,其測量計畫應依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記載相關事項,並依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送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計畫變更者,亦同。

第 7 點一級加密作業,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第 8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訂有二級加密作業規定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辦應用測量之作業規範或手冊內規定之。

第 9 點選點規劃時,應先清查測區及鄰近範圍之既有控制點,並以優先共用為原則。

第 10 點加密控制測量點位應儘量均勻分布且涵蓋全部測區;其點位間距離,一級加密以三至八公里為原則,二級加密以足敷應用測量之細部測量使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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