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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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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41301492號令訂定

第 21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已公告之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

第 22 點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一點所定資料清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全部點位之點名、點號、設置機關、種類等資料表及其現場照片與位置略圖。

第 23 點一級加密成果公告後,應將公告內容、資料清冊及其坐標(成果值)電子檔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除敘明規劃辦理情形外,並檢附公告(公報)、精度檢核報表、實施計畫及作業規範或手冊等相關文件。

第 24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將前半年各機關所送二級加密成果彙整成冊,並準用第二十三點規定函送備查。

第 25 點加密控制測量成果經公告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作為轄區內辦理應用測量之依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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