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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41301492號令訂定

第 11 點加密控制測量新設置點位,原則以永久測量標標示保存之;其標示設置、公產使用、遷移重建、定期檢測及實地查對等作業,依永久測量標設置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 12 點加密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測量方法、點位種類與選擇、儀器裝備校正、成果計算及圖表調製等,得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方式辦理。

第 13 點加密控制測量應依檢(審)查紀錄表所列項目分階段實施檢(審)查作業。

第 14 點一級加密之精度規範,應符合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二條附表七至附表十二規定。

第 15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訂有二級加密之精度規範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辦應用測量之作業規範或手冊內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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