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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41301492號令訂定

第 16 點加密控制測量之觀測資料,應進行改正、平差計算、粗差偵錯及精度檢核等處理,並產製精度檢核報表。

第 17 點精度檢核結果符合規範者,應擇適當且可靠之已知點位加權進行附合約制平差,並依已知點之公告坐標(成果值)情形,分別解算不同時期之坐標(成果值)。
精度檢核結果未符合規範者,應分階段重新實施檢(審)查作業;必要時,應重新辦理外業觀測。

第 18 點加密控制測量完成後,應整理相關文件、報表、圖冊及電子檔等成果,並妥善保管之。

第 19 點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及項目應予公告;修正時,亦同。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依據計畫及手冊、精度規範、作業方法、已知點位清查及檢測、觀測時間及數量、平差統計表、新設點號表、全部點號表及分布略圖等成果說明。

第 20 點機關依第十九點規定完成二級加密成果公告後,應於六個月內將該成果之公告內容、資料清冊及其坐標(成果值)電子檔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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