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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73460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明定本規則之法律依據。

第一章、總 則

第 1 條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意旨:基本測量係實施國家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及保障人民權利之重要依據,應及時為之,另因我國地處板塊活動劇烈地區,其成果應定期檢測,以維護其準確性。中央主管機關應釐訂實施計畫並分送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

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家建設、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需要及國土變遷情形,釐訂實施計畫辦理基本測量。
前項實施計畫應分送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

立法意旨:
一、 為辦理基本測量或加密控制測量之點位勘選,必須地政機關協助瞭解點位所在土地或建築物之坐落及權屬相關資料。
二、 為使測繪業受託辦理基本測量或加密控制測量時亦得通知該管地政機關協助調查,前項規定準用之。

第 3 條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或加密控制測量,須調查點位所在土地或建築物之坐落及權屬相關資料時,得通知該管地政機關協助調查。
前項規定於測繪業受託辦理基本測量或加密控制測量時,準用之。

立法意旨:有關實施測量基準之測量、基本控制測量、加密控制測量等細部作業,因機關辦理目的、使用測量方法不同而有差異,除共通性準則已於本規則中規定外,其餘技術規範或手冊,自有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為實施依據之必要,如現有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基本控制點檢測作業規範、台北市土地開發總隊衛星定位測量作業規定與精度規範等。

第 4 條測量基準之測量、基本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加密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地方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立法意旨: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除部分內容已於本規則明定之外,尚有部分名稱、說明、基準數據、圖說等事項未予訂定,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另行公告之。

第二章、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說明。
三、基準數據。
四、站址、點位圖說。
五、測設日期。
六、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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