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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73460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測量基準包括大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擇衛星追蹤站訂定之,參考系統包括坐標系統,指依據大地基準,作為基本控制測量參考所訂定之系統。基本控制測量之地心坐標、橢球坐標及平面坐標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坐標系統為依據。

第二章、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

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衛星追蹤站作為大地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坐標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地心坐標、橢球坐標及平面坐標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坐標系統為依據,並以一九九七坐標系統(TWD97)命名,其內容應包括:
一、地心坐標框架:依國際地球參考框架及國際時間局所定之標準時刻方位建構而成。
二、參考橢球體:採用國際大地測量與地球物理聯合會所定之參考橢球體。
三、地圖投影方式採用橫麥卡托投影經差二度分帶:臺灣、小琉球、綠島、蘭嶼及龜山島等地區之中央子午線定於東經一二一度;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之中央子午線定於東經一一九度。投影坐標原點向西平移二十五萬公尺,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為○.九九九九。

立法意旨:
一、 測量基準包括高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擇潮位站及水準原點訂定之,參考系統包括高程系統,指依據高程基準,作為基本控制測量參考所訂定之系統。基本控制測量之正高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高程系統為依據。
二、 現行高程系統(TWVD2001)之內容如下:
定義在一九九○年一月一日標準大氣環境情況下,並採用基隆驗潮站一九五七年至一九九一年之潮汐資料化算而得。

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水準原點作為高程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高程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正高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高程系統為依據,並以二○○一高程系統(TWVD2001)命名。

立法意旨:測量基準包括重力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擇重力基準站及絕對重力點訂定之,參考系統包括重力系統,指依據重力基準,作為基本控制測量參考所訂定之系統。基本控制測量之重力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力系統為依據,而其尚未有正式命名。

第 8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重力基準站及絕對重力點作為重力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重力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重力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力系統為依據。

立法意旨:測量基準包括深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擇潮位站及深度原點訂定之,參考系統包括深度系統,指依據深度基準,作為基本控制測量參考所訂定之系統。基本控制測量之水深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深度系統為依據,而其尚未有正式命名。

第 9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深度原點作為深度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深度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水深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深度系統為依據。

立法意旨:
一、 測量基準之測量視其基準性質而略有差異,爰列舉其測量事項作為實施依據;其中追溯檢校乙項係參照度量衡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指經過連續之相互比對,使儀器之準確度與國際或國家度量衡標準維持一致之行為。
二、 考量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略有差異,爰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酌予增減。

第三章、測量基準之測量

第 10 條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如下:
一、選址及站址、點位之設置。
二、觀測、計算及調製成果圖表。
三、自動觀測數據之傳輸及建檔。
四、站址、點位之管理及維護。
五、實施追溯檢校之行為。
六、觀測不確定度之評估。
七、站址、點位之變動量分析。
八、其他與測量基準相關之測量。
前項之測量事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酌予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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