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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73460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明定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方法實施一、二等基本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並得以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

第四章、基本控制測量

第 16 條基本控制測量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精度規範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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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旨:明定基本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

第 17 條基本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如下:
一、點位清查、選點及埋點。
二、網形設計及精度評估。
三、作業規劃。
四、儀器裝備校正。
五、觀測及計算。
六、精度及變動量分析。
七、調製成果圖表。
八、建檔及公告。

立法意旨:明定基本控制點之區分;其設置時應依實施計畫方式加註等級、點號及設置機關名稱。

第 18 條基本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基本控制點,應依實施計畫方式加註等級、點號及設置機關名稱,並依下列設置方法區分之:
一、採衛星定位測量方法設置者,以衛星控制點稱之。
二、採三角、三邊測量方法設置者,以三角點稱之。
三、採精密導線測量方法設置者,以精密導線點稱之。
四、採水準測量方法設置者,以水準點稱之。
五、採重力測量方法設置者,以重力點稱之。

立法意旨:
一、 第一項明定衛星控制點之選點原則。
二、 第二項明定三角點、精密導線點之選點原則。

第 19 條衛星控制點之選點,應設置於透空度及衛星訊號接收良好之位置。
三角點、精密導線點之選點,應設置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之位置。

立法意旨:明定水準點之選點原則。

第 20 條水準點之選點,應設置於通視良好且地質條件穩定之位置,並以沿測設路線均勻布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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