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73460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明定重力點之選點原則。

第四章、基本控制測量

第 21 條重力點之選點,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附近無經常明顯震動或無電壓、磁場、質量異常之位置,並以優先共用沿測設路線之既有基本控制點為原則。

立法意旨:明定調製點之紀錄(得以「點誌記」、「點之記」稱之)之時機及用途。

第 22 條基本控制點經清查、選點或埋點後,應調製點之紀錄,作為實施基本控制測量之參考。

立法意旨:明定基本控制測量之網形設計及其調整。

第 23 條基本控制測量之網形,應依測量方法、精度規範、儀器精密度、點位分布及觀測數目設計,並依其精度評估結果調整之。

立法意旨:
一、 為維持高精度之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之儀器裝備,應依實施計畫之校正項目及週期校正。
二、 儀器裝備校正應委由相當驗證能力之單位為之,並出具校正報告。按度量衡法第四條所設置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ILAC MRA)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應具相當校正能力。

第 24 條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之儀器裝備,應依實施計畫之校正項目及週期辦理校正。
前項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為之,並出具校正報告。

立法意旨:實施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為達成精度要求,其觀測值應依需要加以適當之改正。

第 25 條基本控制測量之觀測值,應依精度要求加以適當之改正。

目前在第 5 頁 / 共有

36

筆 | 8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