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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中華民國92年8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30四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本辦法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之名稱。
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以下簡稱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第 3 條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
四、成立重劃會。
五、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六、重劃範圍、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報核。
七、重劃計畫書、圖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八、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九、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申請工程施工。
十、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一、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二、申請地籍整理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
十三、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四、財務結算。
十五、撰寫重劃報告。
十六、報請解散重劃會。

第二章 籌備作業及重劃會之組織

第 4 條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重劃計畫之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標示。
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其聯絡地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一人者,不得辦理;總數為二人時,應共同發起。

第 5 條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二、調查重劃區現況。
三、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
四、向有關機關申請提供地籍資料及技術指導。
五、擬訂開發計畫書、圖。
六、擬訂重劃計畫書、圖。
七、擬訂重劃會章程草案。
八、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
籌備會之任務於重劃會成立後自動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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