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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837號令修正第2點附件一

第 1 點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附件一規定辦理。各種使用地在河川區內者,應先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許可使用。
前項附件一所定許可使用細目之適用範圍,由該許可使用細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

  •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表下載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表pdf

第 2 點本規則附表一許可使用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依附件一規定辦理。

  •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表下載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表pdf

第 3 點各種使用地之主管機關(單位),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 附件二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表下載附件二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表pdf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使用各種使用地,應符合附件一及本規則附表一所定許可使用細目,未涉及建築行為及變更地形地貌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辦理許可使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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