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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837號令修正第2點附件一

第 4 點本規則附表一許可使用細目之適用範圍,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但許可使用細目中列有其他二字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該使用地主管機關及地政機關認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本規則附表一規定免經申請許可使用者,免依本規則申請許可。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附件一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有申請許可規定者,其申請許可程序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立法意旨:一、本點刪除。 二、內政部已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九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之備註二規範,爰刪除本點。

第 5 點(刪除)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建築農舍者,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或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另辦理許可使用手續。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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