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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第 10 點山坡地涉及非農業使用,需改變地形、地貌,開挖整地或堆置土石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土石採取法或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其涉及水利設施及河川者應依水利法、自來水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1 點依本規則農牧、林業、交通及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使用作為點狀公用事業設施或養殖、鹽業、窯業、遊憩用地容許使用作為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其點狀使用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有建蔽率地區者為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二)設施物為立體使用者,除地面使用部分外,應加計該設施物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 投影使用面積。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1 點山坡地涉及非農業使用,需改變地形、地貌,開挖整地或棄置土石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土石採取規則或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其涉及水利設施及河川者應依水利法、自來水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2 點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使用作為點狀或線狀公用事業設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點狀為電信監測站、電信微波收發站、電視訊號收發站、纜線附掛桿及衛星地面站、輸配電鐵塔、電線桿、配電台及開關站、抽水站、自來水加壓站、自來水配水池、檢查哨。
(二)線狀限為輸送電信、電力、油管、水管、有線電視管線或其他管線設施。
前項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其使用面積之計算,於有建蔽率地區者應為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第 12 點依本規則規定,於農牧、養殖、林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或於林業用地作森林遊樂設施者,除依法申請變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外,不得興建一般旅館、觀光旅館或國際觀光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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