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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837號令修正第2點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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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除會同有關機關(單位)審查外,並應徵詢附件二直轄市或縣(市)各使用地主管機關(單位)意見。但鹽業用地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經使用地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依其規定。
前項申請許可使用案件,有實地查證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實地勘查。

第 8 點依本規則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案件,有實地查證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實地勘查。

第 9 點申請林業用地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使用者,應依林業法規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申請許可使用案件依其所在之各種使用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使用地屬山坡地範圍內者,應加會水土保持機關(單位)。
(二)各種使用地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單位)。
(三)申請作為畜牧設施者,應加會水利、環保、水源保護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四)經劃入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者,應徵得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但基於防洪救災需要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點申請林業用地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使用者,應依林業法規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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